中国网3月1日讯 饮酒驾驶认定有新标准;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最高可判无期;快递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投驿站最高罚3万元......即日起,多项新规开始执行,哪些与你相关? 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最高可判无期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今日起施行。此次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对行贿罪从重处罚的7种情形,包括药品、医疗等领域的行贿。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该项补充规定也将于今日起施行。 快递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投驿站最高可罚3万元 交通运输部公布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今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以及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饮酒驾驶认定上限降低 国家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今日起实施。新国标将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分为三个等级,其中将饮酒驾驶的上限从50mg/100ml降低到了20mg/100ml,即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20mg/100ml,就属于违法行为。血液中乙醇含量≥80mg/100ml的认定为醉酒驾驶。血液中乙醇含量<20mg/100mL,属于合法安全驾驶。相比旧国标只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驾两个等级,新国标更加严格地界定了饮酒驾驶的行为。 新国标还调整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旧国标将换算系数定为2100,而新国标将其调整为2300。这一改变更加符合中国人的体质和代谢特点,有助于更准确地判断驾驶员是否酒驾。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如有异议可向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财政部修改出台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今日起施行。财政部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75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报名地的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命审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题库、案例库,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启用后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评卷人信息,经评阅的考生答卷,未公布的应考人员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和数据等,按照工作秘密管理。” 对风险等级高的企业可适当增加监督抽考频次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今日起施行。根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明确对各类企业的监督抽考频次和覆盖率要求。每2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进行1次覆盖全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对风险等级高的企业可适当增加监督抽考频次。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则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特殊食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别明确考核要求。其中,特殊食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熟悉本企业经营的特殊食品注册备案情况,特殊食品特殊销售要求,以及进货、售卖、标签和说明书、广告审查、贮存、运输等经营过程关键风险点和控制措施。此外,还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岗位的不同,做了科学、有针对性的考核要求,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贯彻始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电子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今日起施行。新规明确,电子发票的定义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新规还强调,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等。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监控等设备可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应急管理部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今日起施行。新规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予以细化,明确了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等六种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情形。 新规还对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进行了调整。 其中,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今日起施行,明确将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建筑施工等企业为第一类;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等企业为第二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为第三类。 其中,第一类中央企业、涉矿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所属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应全面推行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第二、三类中央企业所属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参照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安全生产总监应当履行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内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协助做好事故报告、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内部调查处理等职责。 办法强调,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禁止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中泰签证互免3月起生效 日前中国与泰国在泰国曼谷签署互免签证协定,即日起,中泰迈入“免签时代”。协议生效后,中方持公务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人员和泰方持普通护照人员,可免签入境对方国家单次停留不超过30日,每180日累计停留不超过90日。入境对方国家从事工作、学习、新闻报道、定居等须事先批准的活动以及拟在对方国家停留超过30日的,须在入境对方国家前办妥相应签证。 编辑:赵晓雯 编审:魏婧 责任编辑:赵晓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