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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日期:6/2/2009 浏览次数:3218

 

 

 

 

中国文艺家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文艺家协会

       英文:CHINA LITERATURE & AR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属于由致力于宏扬中华文化艺术、热心构建和

谐社会事业、发展世界和平的海内外社团组织及知名人士,共同倡议

发起的社会团体法人。注册地:中国;业务主管:文化部。活动范围:

中华全国、国际。

第三条 本会宗旨:弘扬中华文化艺术,倡导中华和谐文化,以推动

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核心任务。为和谐中华文化艺术在全社会蔚

然成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为实现社会主义“和谐进步”事

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围绕文化艺术交流为主题,服务和谐社会,

(一)、咨询服务

(二)、代理服务

(三)、培训服务

(四)、中外文化交流

(五)、论坛讲座

(六)、演艺、赛事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成为文化艺术事业的志愿者;

(三)、热心参与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有优先享受本会的各种优惠待遇和服务;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名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若一年不参加本会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

会。

第十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中国、香港的法律和本会各项规定(海外会

则应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或有损本会名誉的

动,否则本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及下届工作《三年计划》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设主席(会长、秘书长)、执行主席(执行会长)、副主

(副会长、副秘书长)若干名;设名誉主席(会长)若干名。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召开。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效。会员大会需提前或延迟召开,须有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理事会

表决通过。

 

理 事 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

权开展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设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理事会职权

下:

(一)、候选人由主席(会长)提名,会员大会表决选举产生;

(二)、决定本会的发展方向和重大活动;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向会员大会作出本会工作及财务报告;

(五)、提出本会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提出奖励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会各部门的设立、分立、合并、解散作出决议;

(八)、制定协会本届工作《三年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到会方能召

开。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人员三分之二以

通过方可生效。

 

监 事 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人组成。监事会由不主持和不

与本协会日常工作的会员代表和理事担任,监事会应当忠实履行监

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监督本会财务工作;

(二)、对本会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领导在工作中有违反章程、违反

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会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领导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

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 二十 条 会员大会休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一条 属理事会直接领导下的业务执行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下设秘书处、办公厅;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下设各专业委员会。

 

秘 书 处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主持常务委员会日常外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担任:

(一)、在社会相关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

(二)、年龄在60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三)、必须是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会各项决议、决策;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筹办各种社会活动;

(四)、决定办事机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及工作人员调进的审查;

(五)、制定本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六)、执行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经授权可代行秘书长职权;

(七)、执行秘书长兼任新闻中心主任为本会新闻发言人。

 

办 公 厅

第二十七条 主持常务委员会日常内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担任:

(一)、在社会相关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

(二)、年龄在60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三)、必须是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兼任财务结算中心

任;

(四)、副主任可任命非理事会成员担任。

 

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会工作开展需要,由秘书处向理事会申报;

第 三十 条 必须由在一定专业领域具有明显特长者担任主任;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不需选举成为本会副秘书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社会各界的捐赠;

(二)、企业的赞助;

(三)、开展各种咨询业务的合法收入;

(四)、下属经济实体管理费收入;

(五)、会员、会员单位年度会费;

(六)、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

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专业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

督。财务人员在调离岗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财务结算中心设总会计一名,各专业委员会财务只

出纳;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更换主要领导人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解释和修改

第 四十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 境外:海外华人居住的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承认

章程者,以其原有的社团名义办理分会登记(一国、一地区只设一

家分会);

第四十三条 境内:由各省级分会办理市、县级分会,并报本会备案。

 

第八章  固定项目

第四十四条 项目名称:

1.《中华文化产业峰会》论坛

2. 元霄节《华人产业国际发展峰会》

3. 清明节《同宗同族同祭祖》

4. 中秋节《天涯共此时》

5. 国庆节《为祖国干杯》

6.《明星体苑》影视体育明星俱乐部

7.《(国际)慈善基金会》

8.《中华情》杂志

9.《爱我中华·全国青少年音乐、舞蹈、才艺展演》系列活动年会

10.《中国青少年“新年春晚”经典文艺作品展示》活动年会

11.《爱我中华·中华全国社区文艺汇演》系列活动年会

12.《中国中老年艺术节》

13.《“中国唱响”合唱节》

14.《爱我中华活动走进(举办地)相约(冠名商)》

15. 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演出

16.《中国文艺家协会》网站。

 

第九章  终  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终止,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组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以及其他

后事宜。在此期间对外停止一切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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